
公告日期:2025-08-29
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组织和协调工作及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内部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向证券事务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股东会上不得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
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十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
进展情况。
(一) 本制度所称重要会议,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
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
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3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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