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以及《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建立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了《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分红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债务偿还能力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股东分红规划的原则
公司将坚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积极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具体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额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公司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则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5、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而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应披露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投资者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等。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董事会经过详细论证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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