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审核报告
中名国成专审字【2025】第 0838 号
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BEIJINGZHONGMINGGUOCHENG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大街 18 号办一 910 单元 邮编:100005
电话:(010) 53396165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
中名国成专审字【2025】第 0838 号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对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进行了审核。
一、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贵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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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ZHONGMINGGUOCHENG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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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公允反映了截至2025年0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报告是我们在实施必要审核程序的基础上作出的职业判断,并不构成对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前景及其效益实现作出的保证。本报告仅限于贵公司作为申请发行新股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送,不得用作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审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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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相关规
定,编制了本公司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1172 号)的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25,914,956.00 股,发行价格
每股 17.05 元,共募集人民币 441,849,999.80 元。
上述募集资金由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4 日在扣除
承销保荐费用 6,081,275.00 元后,汇入公司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绍兴上虞杭州湾支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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