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明确总经理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公司常设执行机构即经营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董事
会负责。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细则对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理人员具有约
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与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
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
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与经济工作经历,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精通本行业,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企业、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
益,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五) 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六) 对企业忠诚,认同公司企业文化。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 3-8 名,财务总监一名,由董事会聘
任。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领薪。
第八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解聘公司总经理,必须由董事会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一个月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因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申请报告,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离任。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提出,董事会作
出决议。
第十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 按审批权限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三) 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执行委员会决议,实施范围额度
内的投资项目;
(四) 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规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
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五) 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六) 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
(七) 根据董事会授权,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
件;
(八) 组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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