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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8 20:39:08 股吧网页版
中欣氟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9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升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明确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因,对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在本制度规定下,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本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责任与权力相对等的原则;

(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财务报告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范围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为: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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