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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8 20:39:07 股吧网页版
中欣氟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9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含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知情者范围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
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所属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相关信息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除《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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