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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8 20:39:07 股吧网页版
中欣氟材: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9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管理职责与分工,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 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
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四)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五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第三条和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开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
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
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在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审议时应回避表决;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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