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子公司对外担保执行此办法,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条件:
(一)符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二)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被担保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披露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 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合并报表的全资子公司可以豁免);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产权关系明确;
(七)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八)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
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说明需担保单位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及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的说明);
(二)与债务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三)反担保方案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经营状况分析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受理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被担保人的
资信进行调查,财务部应审慎核查担保资料与主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未决及潜在的诉讼,防止被担保对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降低潜在的担保风险。其中涉及被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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