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
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包 括 深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 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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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向全体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
表决权。
第五条 公司委托信息公司为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
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将至少在股东
会召开前提前十天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公司对临时提案将按原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的顺序连续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
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
易日之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会议案、回避表决议
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十一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
易时间。
第十二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深交所为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投票代
码为“362915”,投票简称为“中欣投票”。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
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五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
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二)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三)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十七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
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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