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对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骨干、技术骨干等对公司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以下简称“考核对象”)实施有效的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
定针对考核对象的业绩考核标准、建立完善的考核体系并进行有效考核;负责制定、审查考核对象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及拟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并按规定实施考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考核对象中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骨干、技术骨干是指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员工。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二分之一
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下设薪酬与绩效考核工作组,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就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须报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管理骨干、技术骨干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执行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考核对象分管或负责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考核对象岗位工作业绩考核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考核对象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提供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相关依据及可行性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可以对考核对象职责履行、工作业绩、忠
实与勤勉义务的履行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提供所需资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可以就与考评相关问题向考核对象提出质询或询问,相关考核对象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考核对象的考评程序:
(一)组织实施考核评价
1、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
(1)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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