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为《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为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已经或者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且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部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章 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七条 公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
第八条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经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
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同意后,修改募集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一条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
书。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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