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3.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4.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指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并说明理由和期限: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的,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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