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 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方案;
(六)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十八)审议批准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进行下列交易,且达到如下标准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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