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 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 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 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 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 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十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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