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
董事会负责,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职权,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
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推选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主动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在董事会补选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人数未满足本规则规定时,公司董
事会应根据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以客观标准择优挑选董事候选
人,实现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
(一)考虑董事候选人的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等综合因素;
(二)考虑公司的业务特点和未来发展需求等。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在确保不泄露公司
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就第八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
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在对担任提名委员会成员的现任董事个人进行资格审查时,该名董事应回避。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
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当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须为独立董事)代行职责。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
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书
面通知各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书面通知可采用信函、传真、
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利害
关系时,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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