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的财务会计、行政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
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做出或可能做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参加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有义务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相关监管机构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