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安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集中管理、预算控制、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且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本办法规定的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集中专项存储制度,且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且该等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以及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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