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德生科技股份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维护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外投资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单位是指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 内审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审人员有权不受限制查阅与审计内容相关的文件。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持独立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七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流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要求实施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
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审计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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