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
易;
(二) 符合公司日常业务中一般商业条款和法定程序,保证关联交易的
公允性,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三) 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及符合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
(四) 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
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
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
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
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
在第五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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