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
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司公告。
第七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
第九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
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监管
部门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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