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重大
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 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部门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提名到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
重大事项的管理及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各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项的收集、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及公司控股子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
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
属于应报告事项);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以下简称“深交所”)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项至第(4)项拟发生或已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a)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b)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c)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d)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e)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f)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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