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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集团: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确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
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

(二)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三) 由提名委员会两名(含)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以采用通讯会议形
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5日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通知全体
委员;临时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召开的方式;

(四) 会议事由和议题;

(五)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 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 相关会议资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或者向会议提
交明确的书面表决意见(独立董事委员需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三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
务。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出席会议的规定人数及出席情况;

(四)列席会议人员情况;

(五)会议议程;

(六)委员对会议议题的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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