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确定。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
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或方案,须报经董
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计划或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三) 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两名(含)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以采用通讯
会议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5日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通
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召开的方式;
(四) 会议事由和议题;
(五)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 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 相关会议资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或者向会议提交明确的书面表决意见(独立董事委员需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三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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