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掉期、外汇期权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各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谨慎预测公司的外汇收支情况,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以下限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各控股子公司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部门,并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四章 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组长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担任,业务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资金部门相关负责人等。
第十三条 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授权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外汇市场研究,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
(二)根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组长的意见,制定、调整外汇套期保值具
体实施方案;
(三)组织各控股子公司执行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四)及时跟踪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五)其他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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