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含义见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
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
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关联方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
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关联方使用的
资金。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 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关联方使用,但公司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
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
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
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总裁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和公司内部审计
部门协助总裁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 务往来。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是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当 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并 定期检查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杜绝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 资金情况的发生。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统筹控制,定期向总裁、 董事会报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内部审计 部门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 解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董事 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
度和财务纪律。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 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 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
应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 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时应及时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
利益。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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