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
风险。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
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及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
(五)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
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办法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
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
括:
(一) 财务管理中心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
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 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