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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19:43:15 股吧网页版
华阳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简称为“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
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应知悉并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担任公司职务及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如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变动时间区间内,董事和高管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披露变 动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 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
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 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每次买卖本公司股票应提前 2 个交易日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合规性,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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