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离职程序,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任、被
解除职务或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
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
职董事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八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
续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离职董事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条 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
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若擅自离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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