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
健全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治理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重大事项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等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在
新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委员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
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以采用通讯会议形
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5 日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通知全体
委员。临时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召开的方式;
(四) 会议事由和议题;
(五)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 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 相关会议资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或者向会议提
交明确的书面表决意见。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三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出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