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的,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效率、效果、效益性等进行独立客观确认、评价和监督的一项管理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是公司及其被投资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
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审计部对公司
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审计部按照工作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
负责人为专职,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
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
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九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一) 有权要求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按时报
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 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会
议;
(三) 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 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勘察、检查资金和
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五)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六)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
其责任的建议;
(七) 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但不限于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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