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证券代码:002905 证券简称:金逸影视 公告编号:2025-041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 诉讼标的总额共计 1,024.12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已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案件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终审判决后,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情况
2025 年 6 月 24 日,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
资子公司南通嘉逸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嘉逸”)收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苏 0602 民初 10648 号】。
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南通嘉逸在起诉南通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星龙”)的同时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公司为便于案件财产保全措施的顺利执行,预防申请保全的财产被隐匿、转移、或其他影响保全情况的发生,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履行信息暂缓披露程序,暂缓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财产保全事项。
2025 年 7 月 18 日,南通嘉逸收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
苏 0602 执保 5195 号】,财产保全措施已经完成,暂缓披露原因已消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案已达到上市规则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现公告有关情况。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南通嘉逸电影城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 177 号天铂商业中心 3 幢
法定代表人:苏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范亮宇,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南通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 255 号财智天地园 4 幢 501 室
法定代表人:胡维康
二、本案基本情况
(一)案件事实、起因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与南通星龙签订《南通星银海金逸影城商铺租赁合
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南通星龙将南通星银海城市客厅(以下简称“商场”)第三至四层的 F3013、F3015 号商铺(以下简称“租赁商铺”)出租给公司开设影城。
2023 年 1 月 1 日,公司、南通星龙和南通嘉逸三方签订《〈南通星银海金逸
影城商铺租赁合同〉承租方变更之三方协议书》,确认自签署之日起,公司权利义务由南通嘉逸承继,南通嘉逸成为租赁合同主体,亦即为本案的原告。
南通星龙未按合同约定迟延交付租赁商铺超过预计交付日 6 个月,且未能提高商场整体开业率至约定标准,违反民法典规定及合同约定。
(二)诉讼请求与理由
南通星龙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嘉逸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南通星龙的违约行为,已同时满足合同约定解除条件与法定解除要件,且导致南通嘉逸产生重大经济损失。南通嘉逸作为守约方,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提出解除合同、返还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具体请求内容如下:
1.判令原告南通嘉逸电影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签订的《南通星银海金逸影城商铺租赁合同》于本案起诉状副
本送达被告南通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日起解除。
2.判令被告南通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案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嘉逸电影城有限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 500000 元。
3.判令被告南通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案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嘉逸电影城有限公司支付延迟交付商铺违约金 714500 元(以履约保证金
500000 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应计至合同解除之日。详见起诉状第六页违约金明细表)。
4.判令被告南通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案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嘉逸电影城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 1000000 元。
5.判令被告南通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案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嘉逸电影城有限公司赔偿损失8026745.16元(详见起诉状第七页损失明细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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