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Jinyi Media Corporation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工
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以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
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下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
以及《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以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为首要目标。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
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
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
制;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负
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
批程序以及进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信息披露。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得为控股股
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应当具有可执行性以及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必须提供反
担保。
第八条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
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
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
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
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
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