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Jinyi Media Corporation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
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
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决策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 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
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
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销售产品、商品;
(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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