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Jinyi Media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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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
意见书。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
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法律
意见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该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规则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该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会存在股东会通知后其他股
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
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第2.1.17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
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
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
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
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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