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资金、侵占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下属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
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的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平并规范地决策和实施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在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出现经营性资金往来后,应及时结算,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严格阻止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行为的发生。
公司财务中心、审计部应将防范和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作为部门日常管理工作,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
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应履行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审议程序。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股东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切实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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