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三条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本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听取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全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
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需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况和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确认并披露个人简历情况,包括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密切关注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十五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五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如不能保证年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在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中注明所持的反对意见、保留意见、理由和本人履行勤勉义务所采取的尽职调查措
施。因故无法现场签字,应当以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及时将原件寄达公司。
第十五条 除本制度明确的事项外,独立董事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其作为公司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所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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