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南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351 号
致: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及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赛隆药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决定取消本次会议原定审议的第 1 项议案《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之子议案“1.01《选举贾晋斌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除上述取消部分议案事项外,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方式、地点、股权登记日及其他事项均不变。经核查,《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的发布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 个工作日。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按《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在珠海市香洲
区南湾北路 31 号 2 单元 2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蔡南桂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 年 8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26 日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