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 租入资产;
(五)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 债权、债务重组;
(七)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 签订许可协议;
(九)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 对原有经营场所的扩建、改造;
(十一)对原有产品的技术升级;
(十二)新产品的研发;
(十三)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重大经营和投资决策机构,在各自
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重大投资作出决策。下属分公司无权决策对外投资,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决策。
第五条 董事会、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中关于重大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策和实施公司重大投资事宜。
第六条 重大决策管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思路,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有利于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拟实施第三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八条 就第三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作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投资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六)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股东会审议权限外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下列投资事项之外的其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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