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5-112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1,760,300 股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07,666,683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1,760,300 股后的 605,906,38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3.00 元,实际现金分红总额为181,771,914.90 元(含税)。
2、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 607,666,683股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181,771,914.90 元÷607,666,683 股×10=2.991309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991309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获公司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3.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按照“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3.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股本总额调整分红现金总额,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本公司股票不享有参与利润
分配的权利。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607,666,683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1,760,300 股公司股份,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股份基数为 605,906,383 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为181,771,914.90 元(含税)。
4、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5、该方案距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1,760,300 股后的 605,906,38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00 元人民币现
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7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9 月 4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9 月 5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 2025 年 9 月 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9 月 5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953 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利润分配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8 月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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