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5-111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概述
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下的子公司川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麟矿业)、贵州川恒营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 6.00 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4-166、2024-168、2024-174)。
近日,福麟矿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福泉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5,000.00 万元,借款期限壹年。该笔借款申请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公司与债权人农行福泉支行已
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签订《保证合同》,由本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的借款本金数额为 5,000.00 万元。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市支行
保证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确保债权人与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52010120250002152(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人愿为债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一般流动资金借款,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第二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
(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第五条 保证人承诺
1、保证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全部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及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2、保证人按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债权人以及债权人委托授权的第三方对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3、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其债务时,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形,保证人自愿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相关款项。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保证人变更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
(2)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
(3)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
(4)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5)保证人被申请破产、重整;
(6)保证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 、解散、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
(7)保证人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情形。
6、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保证人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1)保证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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