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是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公司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等;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初选人;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2 日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即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总裁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 10 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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