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副总裁若干名,设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公司总裁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公司应与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裁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国家现任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副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十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职,应提前 3 个
月书面通知董事会,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
第十四条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裁代行职务。
第十六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总裁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董事会和/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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