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无论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况。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上述信息提供服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在接到上述信息后 2 个工作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权益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份数量的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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