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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热力: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Q/BJT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JT-201.03-07-2025

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 京 京 能 热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定义......1
4 职责......1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2
6 检查与考核......9
I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而编制,是公 司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 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

本标准由公司证券与资本运营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部门:证券与资本运营部

本标准起草人:李雷雷

本标准审核人:陆文婷

本标准复核人:谢凌宇

本标准批准人:付强

本标准于2015年8月首次发布,2017年10月第一次修编,2021年4月第二次修编,2024年8月第三次修编,2025年8月第四次修编。

II

股东会议事规则

1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公告〔2025〕7号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证上〔2025〕39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证上〔2025〕48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京能热力 《公司章程》

3 术语、定义
3.1 控股股东

指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
3.2 独立董事

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4 职责
4.1 股东会

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4.2 上市公司

4.3 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4.4 董事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5.1 基本要求
5.1.1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5.1.2 年度股东会
5.1.2.1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年度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5.1.2.2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5.1.3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a)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c)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d)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f)《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c)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公司不能在本条及本规则5.1.2规定的期限内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5.1.4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a)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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