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Q/BJT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JT-213.03-05-2025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北 京 京 能 热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布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职责......1
5 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2
6 检查与考核......5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热力”或“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京能热力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规范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标准由公司证券与资本运营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证券与资本运营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雷雷
本标准审核人:谢凌宇
本标准批准人:付 强
本标准于2015年8月首次发布,2021年4月第一次修编,2025年8月第二次修编。
II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本标准对公司、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约束力。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令第226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证上〔2025〕39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证上〔2025〕223号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公司章程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信息披露
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
3.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4 职责
4.1 董事会
4.2 董事
4.2.1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4.2.2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4.3 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
4.3.1 审计与法律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4.3.2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4.4 董事长
4.4.1 承担本办法4.2所对应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
4.4.2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4.3 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4.4.4 在接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4.4.5 与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