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本制度有关规定的约束: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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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 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 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 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向该关 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五)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 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的关联参股公司,是指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除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 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
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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