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实施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进行调整。
经核查,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由 6.57 元/股调整为 5.43 元/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数量由 321.00
万份调整为 385.20 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数量由 80.25 万份调整为 96.30
万份。
二、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包括: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公司(含子公司)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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