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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9:56:12 股吧网页版
科力尔: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独立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释义

若未作特殊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制度中具有以下含义: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中国证监会: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重大业务往来: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相关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任。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含本公司),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聘任独立董事不得低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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