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使公司生产经营环节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日常经常性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购买日常办公用所需的低值易耗品;
3、销售公司自行研发或者经销的产品、商品,提供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服务;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其他日常经常性发生的生产经营交易事项。
第三条 公司原材料的采购,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燃料、动力、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的购买,根据金额大小或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签订书面合同,能够签订书面合同的,应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公司销售产品、商品,提供经营范围内的服务时必须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日常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各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风险提示等。
已按照前款规定披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的,公司应当关注合同履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 3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一般性营销策略的制定、市场开发、营销渠道的建设,由总经理决定。
第七条 由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工作规划需要调整的,且调整幅度不超过 20%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调整幅度超过 20%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日常生产经营事项中进行越权审批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九条 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专门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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