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和配股);
2、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含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第三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发行新股,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提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 公司可以在上一年度年末或每年度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时,由财务部拟定本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额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的借款额度),作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一部分,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讨论通过。在股东会批准的年度借款额度内,每笔借款由总裁决定。
第六条 未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中批准年度借款额度的,公司临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按照单笔借款额度审批权限审批:
1、单笔借款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的,由公司总裁审批决定;
2、单笔借款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30%的,由总裁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3、单笔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由
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请股东会讨论决定。
公司在连续 3 个月之内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金额,应累计计算,适用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提供担保的,就担保事项,由公司内部相应的批准该笔借款的机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确定)在批准借款的同时,对担保事项做出决定。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融资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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